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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25年新版《國際貿易代理條例》框架下,設備進口代理協議須明確界定雙重法律主體關系。委托方需特別注意:
2025年海關總署關稅調整方案實施后,代理協議中的費用條款需要包含:
針對2025年生效的《機電設備進口技術規范》,協議必須包含:
2024年某汽車制造商進口精密機床時,因協議未明確技術參數驗證標準,導致:
該案例凸顯技術條款細化的必要性,2025年新版協議范本已將此列為必備條款。
建議采用三級爭議處理機制:
2025年生效的《跨境貿易仲裁公約》規定,設備類糾紛仲裁地選擇將影響執行效力,建議優先選擇新加坡或香港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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