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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25年最新修訂的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》框架下,設備進口代理協議需要特別關注授權范圍條款的精確性。建議采用”正向清單+排除清單”的雙向確認模式:
根據世界海關組織2025年實施的新估價規則,代理協議需明確區分貿易代理費與服務費的計算基準。建議采用分項列明的復合計費方式:
針對歐盟新版機械指令(2025/XX/EU)的技術文件要求,協議應約定三級文件交付標準:
建議在協議中嵌入四步爭議解決機制,結合2025年生效的RCEP爭端解決條款:
根據中美歐三方2025年達成的技術貿易備忘錄,協議需包含:
專業代理公司應提供的全周期服務包含:
基于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外貿代理糾紛審判指引,需特別注意:
優質代理商的核心能力矩陣應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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