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六條第(三)項的規定,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Импорт и экспорт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,即所有危險化學品均屬于法定檢驗商品,在進出口環節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商品檢驗。又根據2020年底發布的《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》(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,以下簡稱”129公告”)的規定,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、國內相關技術規范、輸入國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法規等,除此之外,用作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,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。